中国信保一季度承保上海出口业务达72.6亿美元
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审判委员会经本院院长提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再审决定权。
(29)前引(11),克莱默书,第23页。既然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解释者的任务就应是揭示立法者究竟制定了什么样的法律。
如所扩张之文义,非原有文义所能预测,已超出射程之外,则已不能为扩张解释,仅能为目的性扩张。解释与续造的区分标准能够说明哪些活动属于解释,哪些活动超出了解释的边界,却并不能说明,一般地或者在具体案例中,应当如何进行解释活动。(一)文义可能性:规约性意义与预测可能性文义可能性是一个传统的区分标准,解释不得超过文义范围已为人们耳熟能详。②但是,随着语言哲学,特别是意义理论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这一标准的不足,并尝试提出新的标准。以公共理解为核心的文义可能性(预测可能性)又由于弹性过大、个别化因素过多,无法成为具有充分主体间性的标准。
③在他看来,解释者应当根据法律的意旨与目的来确定解释的边界,如果解释者偏离了法律的意旨与目的而借助法律追求新的目的,则不能通过解释,而只有通过法律续造才有可能。(63)不管怎样,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获得广泛认可的理性权衡方案。(21)参见刘宪权、李振林:《论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法理基础》,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82-83页。
刑法中的拟制需从刑法对重大法益保护的目的出发,该种法益保护目的的实质正当性要件不仅是源于一定的社会宽容态度所决定的法益保护的显著补充性要求,同时是因为需要同等保护具有共同或者相似法益,更是强制且排他性地适用这种法益保护规则的要求。(14)正是需要特定理由的说明,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检验相应裁判要点的效果,成为立法前的准备工作,而指导性案例中的纯粹司法拟制就无法实现以上效果指导性案例就是帮助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资源。(29)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的理解与参照——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不能成为信息公开延期理由》,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2期,第16页。
因此,从提升指导性案例中法律拟制的长效角度来看,在正式文本中提供丰富细致的裁判理由是大势所趋。换言之,明知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是一种默示的意思表示,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存在着共通的、尽在不言中的意思交流与合意。
而指导性案例的独有特征,就在于能够结合案件事实提供相应的理由及其论证。拟制的本质是一种类推:在一个已证明为重要的观点之下,对不同事物相同处理,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是在一个以某种关系为标准的相同性中(关系相同性,关系统一性),对不同事物相同处理。例如指导性案例29号的裁判要点1认为: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这也从宏观定位上决定了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文本必须提供详细的裁判理由。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拟制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创新性,在进行裁判理由的论述时,可供使用的论证资源有些捉襟见肘,法官在撰写相应的裁判文书时,出于言多必失的考虑,不愿意提供丰富的理由。对于报送指导性案例的高级人民法院来说,尝试提前培育备选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益的选择:通过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具有创新意义的待决案件,精心构思和撰写裁判文书,不仅能够提高被遴选为正式指导性案例的可能性,更可以为将来的文本编辑奠定良好基础。例如,前文提及的指导性案例101号,其裁判要点就被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全吸收,但是,同样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指导性案例26号的裁判要点就没有直接照搬到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中》。而新兴的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指导性案例也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拟制形成新规则。
(30)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编辑该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文本时专门新增了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的表述,虽然同样没有给出明确的程序法依据,却提供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整个案件的引导指向。具体到法律拟制来说,越是能够解决审判疑难问题的指导性案例,就越会受到法官的欢迎,其被参照适用的概率和频率也会越高。
在现有的主要民事法律规定中,视为一词表达出来的绝大多数含义都是法律拟制,其他含义(如法律推定和注意规定等)都属于极少数。从法律规则和法律目的的关系来说,后者统御和引领前者。
法律拟制典型地出现在立法领域之中,但是指导性案例也已经多次出现了法律拟制的情况,值得细致研判和探讨。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首先分析指导性案例41号中的法律拟制,并揭示指导性案例中法律拟制的风险,然后总结其他指导性案例对法律拟制的规制方式,最终从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环节的角度来全面明确指导性案例有效规制法律拟制的改进方向。该案中,行政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给出回复的理由是内部数据转移和处理需要一定时间,这一理由被司法者所否定。在一般意义上,法律拟制是将两个本来不相同的事物、行为或者身份给予法律规范上的同等对待,主要通过视为这一关键词进行表达。类推是将基于相似点而将两种事物进行类似处理,这一点与法律拟制并没有不同,可以说,法律拟制本质上就是类推,只是缺少明确的相似点比较及其说明。该案的裁判理由描述了不少条件,凡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当初的主审法官,还是后来将该案选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虽然都肯定了最终的裁判结果,却也都没有对违反何种程序规定给出明确法律依据。这种范围界定虽然名义上保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4条的文义,实质上却否定了以往司法实践将符合排污标准的行为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的做法。
这种编辑方式有利于保持案件的基本原貌,使得读者能够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因为生效判决裁判文书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日后指导性案例正式文本的质量。(19)韩骏等:《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的定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第29页。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法律拟制实际上广泛存在于指导性案例之中,而且每一个指导性案例运用法律拟制也都有相应的法律目的作为引导和规制。(36)参见孙光宁:《区别技术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改进——以指导性案例第24号为分析对象》,载《法学家》2019年第4期,第100页。
(24)与之类似,指导性案例83号也是对具体法律概念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中的通知。由于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更多地体现司法属性,所以,考察这种用脚投票的效果应当成为检验指导性案例中法律拟制的主要方式。(29)如果说指导性案例26号中的法律拟制是针对模糊的程序规定,那么指导性案例38号则是直接创立了新的规则。可能对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起到规制作用的方式有很多,例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移情,将自己置于立法者的位置来获得准确认知,进而准确适用法律拟制。
从前述该裁判要点被多次援引的情况来看,审判实践中的法官也用实际行动肯定了以上拟制内容的正确性。三、指导性案例规制法律拟制的改进方向由于带有独断性和虚拟性的特点,法律拟制主要发生在立法领域之中,而司法中的法律拟制则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大规模运用。
这种正式文本中裁判理由论证不足的情况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20)在以上目的的引导之下,赌场的范围扩展到特定的微信群,也体现了法律拟制具有类推性质的一面。
作为立法之前的司法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以法律目的为依据,尽可能寻找那些能够充分有效体现法律目的的案件,并将其遴选为指导性案例。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法律拟制 裁判要点 裁判理由 先例 自从2010年底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以来,案例指导制度已经运行了将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一百余个指导性案例。
其中值得注意的现象之一就是法律拟制。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此案的解读也认为:这不仅符合防止混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现实需要,而且符合保护企业名称权(名称的含义包括全称和简称)的立法精神,也与有关司法解释保护公众知悉字号的规定协调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遴选该案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衔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而一旦拟制被掩藏起来,司法活动的原动力也就被封闭了。
只有在社会比较关注的特定案件中才会进行充分论述,其他多数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述都比较简略,这也是由目前裁判文书写作整体情况不理想的一个缩影。其中,特征(3)带有明显的决断性因素,这就意味着法律拟制主要存在于立法领域之中。
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当出现类似案件时,法官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形成裁判结论。两相比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吸收了指导性案例26号的主旨,但却更加稳妥和周全,能顾及该案没有涉及的、没有网络系统自动回复的情况。
(27)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以指导性案例107号为代表的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案例,遴选和适用的深层目的是为了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商事规则的话语权,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①每一个指导性案例最初都是普通案例,在经过层层遴选成为指导性案例之后,裁判要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正式文本时专门进行概括和提炼的精华部分,在内容上提供了案例所体现的规则或者解决办法,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图。